保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The Constitution of Baod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2016年12月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保定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aod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D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保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建材供应、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中介服务、建筑科技研究、建筑教育院校等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的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保定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和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保定市建筑业行业振兴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保定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保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1261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依靠横向联合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织开展市优质工程“古城杯”评定和省优秀工程“安济杯”推荐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先进做法,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人才。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积极引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为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七)组织开展企业间经济技术、科学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企业间相互协作;
(八)发展同外市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
(九)组织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观摩交流会,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十)适时恢复编辑出版会刊,动态管理协会部门户网站和QQ群,收集、整理传播有关行业前沿技术、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
(十一)承接政府部门的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企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经济技术资深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秘书处及会员单位存档。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和有关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委托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下设常设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人选,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追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会长关于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除名会员,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务。
监事的职责:对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的变动由会长提出,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较高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岁,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得组织会计制度》,按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厘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建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保定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