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业协会统一推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认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范围 申报单位应是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申报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弘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二)生产经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认证运转有效,经营业绩突出。
(三)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各项经营管理指标综合评价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近两年内无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行为。工程合格率100%。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企业须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企业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劳资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企业经济效益表,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工作在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组织初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认定委员会审定后,提交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会长会通过。并将认定结果在省建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 “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媒体等信息平台发布。
第九条 获得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后,方可推荐国家级协会的先进企业认定活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认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认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冀建协字【2008】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
2.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经济效益表
3.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材料要求说明
4.承诺书
5.河北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认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