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冀建协字〔2024〕120号 来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上传:2024-11-29 浏览:207

冀建协字〔2024〕120号

各市(区)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社会信用优良的建筑劳务骨干企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各市(区)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社会信用优良的建筑劳务骨干企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社会信用优良的建筑劳务骨干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促进我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拓展京津劳务市场工作部署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拓展京津建筑劳务市场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20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工作由河北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条 “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评价一次,获得“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荣誉三年有效。
  第四条 本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在河北省注册的,取得建筑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可自愿申报“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经营收入、合同额等在本地区处于先进水平。
  (二)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承揽的项目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企业重合同,守信誉,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实现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四)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生产要素配置合理,能够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在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未被通报,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参评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落实社会责任,在乡村振兴、社会公益方面作出贡献,回馈社会。
  第七条 评价内容及评分

河北省“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社会信用优良的建筑劳务骨干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促进我省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拓展京津劳务市场工作部署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拓展京津建筑劳务市场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20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工作由河北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三条 “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评价一次,获得“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荣誉三年有效。
  第四条 本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在河北省注册的,取得建筑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可自愿申报“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经营收入、合同额等在本地区处于先进水平。
  (二)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承揽的项目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三)企业重合同,守信誉,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实现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四)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生产要素配置合理,能够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在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未被通报,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六)参评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落实社会责任,在乡村振兴、社会公益方面作出贡献,回馈社会。
  第七条 评价内容及评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标准得分 实得分
人员配备
(25分)
技术负责人   具备高级职称得10分,中级职称得8分 10  
管理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得5分 5  
技术工人   人员配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得5分 5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得5分 5  
经营能力
(25分)
注册资本   200万元及以上10分,50-200万元得8分,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得6分
10  
总营收   年签订合同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得5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最高得10分
10  
省外营收   在外省年签订合同额200万元得2分,
  每超200万元加1分,最高得5分
5  
保障能力
(15分)
劳动用工   劳动用工体系健全得5分 5  
实名制管理   实现劳动用工信息化管理得5分 5  
职工保险   为劳动用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得5分 5  
制度建设
(20分)
党组织建设   有党组织得5分 5  
规章制度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得5分 5  
档案管理   建立了合同、安全、用工、人才培养等
  档案健全得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10  
社会信誉
(15分)
社会信用   已通过信用评价(含外省市信用评价
  或市场行为评价)得5分
5  
社会荣誉   每获得一项省级(含)及以上荣誉得3分,
  每获得一项市级奖项得1分
3  
获奖情况   参与了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或参与的项目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得4分
4  
社会责任   在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方面受到表彰得3分 3  
加分项 聘用河北籍
劳务工人
  聘用河北籍工人50-100名加3分,
  100名以上每多聘用50名加2分。
  本项为加分项,不设分数上限
   

  注:为鼓励劳务用人单位聘用河北籍工人,聘用河北籍工人增加的分数不受总分限制。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企业需填写《“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向河北建筑业协会或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组织成立“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委员会,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集体研究确定结果。
  第十条 评价程序:企业申报、协会(部门)推荐、专家评价、评价委员会审核、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公布结果、金牌授予。
  第六章 评价纪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报资料,凡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撤销其荣誉记录不良行为,三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的单位组织、评价专家,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推荐评价条件,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三条 获得“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河北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是为鼓励建筑劳务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持续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为鼓励劳务用人单位聘用河北籍工人,聘用河北籍工人增加的分数不受总分限制。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企业需填写《“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向河北建筑业协会或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组织成立“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评价委员会,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集体研究确定结果。
  第十条 评价程序:企业申报、协会(部门)推荐、专家评价、评价委员会审核、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公布结果、金牌授予。
  第六章 评价纪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报资料,凡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撤销其荣誉记录不良行为,三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的单位组织、评价专家,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推荐评价条件,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三条 获得“燕赵建筑”金牌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企业由河北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联合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是为鼓励建筑劳务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持续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