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施企协: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中施企协: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

文号:中施企协信用字〔2022〕12号 来源: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上传:2022-05-23 浏览:856

中施企协信用字〔202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构建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管理活动中履行信用承诺的意愿、能力、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四条 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节能环保,推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注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三)科学管理工程项目,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

  (四)倡导公平竞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福利待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近三年内承担的工程项目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及个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素养、项目管理、创优创奖、科技创新、社会责任、信用记录等内容,全面反映项目经理信用状况。

  第九条 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实行评分制,满分100分,评估总分80分(含)以上的人员入选。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建档。所在企业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注册登记,填写“基础信息系统”材料,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个人须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的项目经理评价系统中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并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审查推荐。各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审核通过后推荐。

  第十三条 核查评价。信用委办公室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结果审定。信用委办公室向信用委提交初审报告,信用委对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名单公示。审定结果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终确定“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名单。

  第十六条 结果发布。被确定为“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的个人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证书,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取得“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信用委建立“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库”和个人信用档案,对诚信项目经理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在动态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影响信用程度的重大变化,做撤销“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处理;个人完成信用修复后,才能重新核定,重新获得“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入库的诚信项目经理如果再次需要证书,需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信用委办公室对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工程建设诚信项目经理的资格。对已经授予的,撤销其评估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投诉、举报,信用委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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