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文号:(2023年修订) 来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上传:2024-03-11 浏览:98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行业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

  第五条 无违反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为,在经营活动中重合同,守契约,信用良好。

  第六条 评价期内至结果公布时无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黑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不良信用行为以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记录为准。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能力、经营能力、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社会责任、信用指标和会员义务八项。

  第八条 企业信用分为AAA级、AA级两个等级。

  第九条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企业综合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信用指标不良行为扣分累计不大于10分;

  AA级:企业综合得分达到80(含)—90分,且信用指标不良行为扣分累计不大于10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属市级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市建筑协会或有关主管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三)成立信用专家评价委员会。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信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视频访谈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征求各市建协和有关部门意见,最终评价结果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审定结果在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河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的企业,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协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年审。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内,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即等级公布之日起第二年、第三年需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十四条 复评。有效期满的当年度,按初评程序进行复评,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降级或撤销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的企业,

  年度审核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做降级处理。一旦发现有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变化,做降级或撤销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升级。被降级或撤销等级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在核定信用等级的下一年度提出晋级申请。按初评程序进行复评,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证书更换。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未发生升级、降级的,信用证牌三年内不变,期满后复评;等级发生变化的,信用证牌当年度更换。企业信用等级以文件发布为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审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作为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星级、会员信用分值累计和协会提供服务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河北省建筑业投诉。

  第二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冀建协字〔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