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施企协 |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

中施企协 |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

文号:中施企协信用字〔2024〕4号 来源: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 上传:2024-03-22 浏览:131

中施企协信用字〔20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类型的企业。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管理、经营能力、财务能力、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D四类六级,标准为:

   国家级  省级  地市级
 AAA级  80分(含)以上  75分(含)以上  70分(含)以上
 AA级  70(含)-80分  65(含)-75分  60(含)-70分
 A级  60(含)-70分  55(含)-65分  50(含)-60分
 B级  50(含)-60分  45(含)-55分  40(含)-50分
 C级  40(含)-50分  35(含)-45分  30(含)-40分
 D级  40分以下  35分以下  3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模式

  第八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 三级联动评价。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 省市联动评价。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地市级单独评价。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地市级、省级协会在组织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评价标准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应该及时与上级联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企业须通过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并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推荐。各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审核后推荐。
  第十五条 核查评价。信用委办公室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审核,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等级审定。信用委办公室向信用委提交初审报告,并将初审结果报信用委审定。
  第十七条 名单公示。审定结果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结果发布。信用等级确定后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十九条 结果备案。采取逐级备案制,省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备案;地市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省级协会备案。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年审。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内,信用委办公室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等级公布之日起第二年、第三年需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一条 复评。有效期满的当年度,需按程序进行复评,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因为特殊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向信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降级或撤销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的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做降级处理。一旦发现有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变化,做降级或撤销等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恢复等级、晋升等级。降级或撤销等级企业,已消除影响信用等级的,可向信用委办公室提出恢复等级申请;其他企业,可在核定信用等级的下一年度提出晋级申请。申请通过后企业需要参加信用委办公室开展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提升后,方可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投诉、举报,信用委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各级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负责机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