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协字〔2022〕116号
各市(含辛集市)建筑业协会、雄安新区建筑业协会、各施工、监理、造价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60号),参考其它省市做法,制定了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请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由于防控产生的费用增加,计入建设项目其他费。疫情防控措施费,分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和应急疫情防控措施费。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1.防疫人员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
2.防控物资费:包括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3.核酸(抗原)检测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核酸(抗原)检测费用。
4.宣传教育费用: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标语、宣传牌等费用。
5.防疫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扩建工人宿舍等费用。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区分专业类别,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
三、疫情应急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
建筑工程所在地因疫情应急防控造成工程费用变化,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疫情期间停工
1.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或隔离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无实名制信息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无双方签证的参考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计划表确定人数,费用按不低于工程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2.滞留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租赁台班单价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停滞费、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计取;上述情况不包含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二)疫情期间施工
1.疫情应急防控(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2.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人工机械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其人工机械单价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无相关文件的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咨询服务单位在疫情期间参加的紧急抗疫应急抢建项目,服务费用按照国家、行业收费标准(文件)上浮20%。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合理顺延工期。
六、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及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