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建筑业协会、雄安新区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委员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的下设机构,由河北省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科研院校、咨询、检测及管理等业务专家自愿参加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特长和聪明才智,践行服务政府、社会、行业和会员的职责,开展科技研究、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坚持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全省建筑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战略与规划,总结和制定实施方案和策略,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引导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发布交流推广和应用,推动行业绿色发展,以及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三)组建建筑业专家库,对建筑业专家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四)为建筑业各奖项评选、标准编制、技术评价、各类竞赛、技能培训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五)编写建筑业发展报告;
(六)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荣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聘任顾问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建协科技发展部,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省建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科技、质量、信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岩土工程、劳务、工程咨询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学术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或同级)技术职称,担任企业经理、或总工职务,科研院校等科技人员不受职务限制;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热爱协会工作,有时间精力参加协会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在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或市协会)推荐基础上,根据所在单位及本人业绩和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情况,经省建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省建协聘用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省建协颁发《河北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二)受聘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有责任遵守省建协和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与规定,有权对协会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聘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与活动。若连续二年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安排的活动(未得到协会活动安排的除外),视为自动放弃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协会可解除聘任。
(四)受聘的专家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本协会专家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技术咨询活动及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届内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活动的,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调整增聘委员。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5年,可连任连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建立议事决策工作制度,以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形式行使重大议事或决策事宜,研究部署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科技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积极组织专业学术会议、专题交流或按照协会安排组织专项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