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住建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住建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近日,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在满足相关条件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二)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在本地实施的《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并做好与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包容免罚清单的衔接。各地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强化后续监管,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部门的工作指导,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一执法办案尺度。(陈鹏 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