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7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43号)。全文如下:
7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43号)。全文如下: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结算,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其他投资项目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规范期中结算。期中结算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
分阶段划分结算周期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如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控制性节点工程或专业工程等确定。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按月划分结算周期。
(二)规范竣工结算。采用过程结算方式的,竣工结算应直接引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三)规范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合理时限。
三、保障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人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支付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期中结算,支付进度款。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承包人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因现场代表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筹备,确保建设资金到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期超过一年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三)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提高合同内容质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结算,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其他投资项目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一)规范期中结算。期中结算包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
分阶段划分结算周期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如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控制性节点工程或专业工程等确定。结算周期和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鼓励按月划分结算周期。
(二)规范竣工结算。采用过程结算方式的,竣工结算应直接引用已生效的期中结算价款,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三)规范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的合理时限。
三、保障工程价款支付
发包人应遵循诚信、守时原则,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支付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期中结算,支付进度款。
(三)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顺延工期。承包人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因现场代表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
(二)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五、强化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谋划、筹备,确保建设资金到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期超过一年的新开工项目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三)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等,提高合同内容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