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冀科成市规〔2022〕1号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上传:2023-04-29 浏览:467

冀科成市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保障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评审程序,提高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有实际贡献的须提供佐证。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器件”是指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时间,应用效果显著,应用前景良好。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

  (二)在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提交的知识产权中前3项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候选者应为专利发明人,其中前3人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明显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一定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和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二)社会公益类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公益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际领先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该奖仅授予组织;

  (四)企业技术创新类授予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是指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及其推广应用,该奖仅授予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其中科普作品须出版发行二年以上),创造了重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原则上应由在河北省登记或注册的组织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较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一定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

  不分等级。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四)企业技术创新类

  不分等级。授予综合实力处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省内企业。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

  不分等级。授予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普作品的作者。

  第五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外或省外的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河北省的组织或者公民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省外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河北省在科学技术领域影响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河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由提名者进行提名,不受理自荐。由省科技厅对提名者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组织机构,由省科技厅确定。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发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程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按照《奖励办法》所列各奖种授奖条件和当年下达的提名指标,择优提名。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以择优提名1项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省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提名应征得被提名者同意。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后发现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提名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按要求对提名材料逐项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称其他情形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尚未取得的;

  (五)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其他省(市、区)科学技术奖的;

  (七)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市、区)科学技术奖的;

  (八)同一人员(或组织)在同一年度参与省燕赵友谊奖评选或曾获省燕赵友谊奖的;同一人员(或组织)曾获我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九)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尚未结题验收的;

  (十)软科学研究类或涉密的;

  (十一)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项目的候选者。

  第三十六条 已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员再次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审环节。

第四章 评 审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科学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

  当年提名专家和候选者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工作。与提名项目的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进行信誉管理,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次包括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总评审。

  (一)网络评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设若干评审组,按学科随机匹配选定省外评审专家,各组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人员)打分,根据各组项目(人员)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确定入围行业评审的项目(人员)。

  (二)行业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行业评审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人员)打分,通过记名投票形成各行业组项目得分排序。

  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根据项目(人员)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建议授奖项目(人员),产生行业评审结果。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根据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产生行业评审结果。

  (三)总评审。以会议方式对行业评审推荐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进行评审,可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对行业评审推荐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和一等奖项目,采取答辩、评审专家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对行业评审推荐的二、三等奖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人员)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条件,产生总评审结果。

  根据总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征求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企业技术创新类候选者,应征求应急、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科学技术合作奖涉外候选者,应征求有关涉外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和评审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一)提名者应责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科学技术合作奖合作单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二)提名者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奖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各阶段评审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公告评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形式审查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实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逾期不予受理。

  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接到异议材料后,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厅受理异议后,向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被异议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提名者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期限要求向省科技厅反馈。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技厅提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意见。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各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条 异议处理完毕且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评审。

  提名者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省科技厅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项目(人员)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提交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人员)终止评审。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技厅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人员)终止评审。

  相关评审程序结束后,省科技厅应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实名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六章 授 奖

 

  第五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五十二条 由省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组织、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和企业技术创新类奖金数额为每项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普及类奖金数额为每项10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每人(组织)10万元。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为获奖者所有和支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科研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授予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2012年2月17日印发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