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施企协字〔2025〕54号
各关联协会,有关单位:
按照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相关工作要求,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我协会对《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予以印发。
各关联协会,有关单位:
按照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相关工作要求,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我协会对《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2025年6月27日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评比表彰活动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推动工程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设立于 1981 年,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设立最早、规格最高,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过程创优、一次成优,注重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表彰和宣传设计优良、施工精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周期为 3 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 400 项。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或大型技改工程。
第九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一)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六)建筑工程;
(七)生态工程。
上述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 1。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参与各方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四)工程质量可靠,按工程类别获得所在地域、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工业化与智能化建造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 80%;
(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1 年以上 4 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 3 年且入住率在 7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申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所有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完成产值不低于申报工程投资额的 10%或 1 亿元。
申报时原则上由 1 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组织符合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的工程进行预申报。中施企协根据各行业、地域工程建设发展水平和预申报工程情况,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历年创优实际情况等,向各推荐单位提出推荐工程的建议数量。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要求: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建议数量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 工业、交通、水利、通信、市政公用、生态工程按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域推荐;
2. 建筑工程按所在地域推荐;
3. 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跨行业或跨地域推荐的,申报单位须征求工程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域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见附录 2)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创新、绿色建造、实体质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连同工程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中施企协。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优质工程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会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等权威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委员及顾问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确定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会议审议确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中施企协从质量专家库抽取专家,对申报工程的材料完整性、条件符合性、建设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确定进入复查环节的工程名单。
(二)复查。中施企协从质量专家库抽取专家,遴选组成复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听取申报工程相关方的汇报,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档案资料,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复查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评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
(四)公示。中施企协通过官方网站对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五)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须达到参会会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项目须达到参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二十条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建筑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巡查
第二十一条 中施企协在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期间开展对评选工作的全面监督巡查,并根据参评工程的类别、数量等成立若干巡查组。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由资深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中施企协工作人员组成,每组 3 人左右。
第二十三条 巡查组对专家在遵循评选程序、遵守评选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 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
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及规模要求
2.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评比表彰活动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推动工程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设立于 1981 年,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设立最早、规格最高,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过程创优、一次成优,注重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表彰和宣传设计优良、施工精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周期为 3 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 400 项。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或大型技改工程。
第九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一)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公用工程;
(六)建筑工程;
(七)生态工程。
上述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 1。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参与各方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四)工程质量可靠,按工程类别获得所在地域、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或经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工业化与智能化建造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 80%;
(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1 年以上 4 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 3 年且入住率在 7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申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所有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完成产值不低于申报工程投资额的 10%或 1 亿元。
申报时原则上由 1 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四条 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组织符合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的工程进行预申报。中施企协根据各行业、地域工程建设发展水平和预申报工程情况,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历年创优实际情况等,向各推荐单位提出推荐工程的建议数量。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要求: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建议数量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 工业、交通、水利、通信、市政公用、生态工程按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域推荐;
2. 建筑工程按所在地域推荐;
3. 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集团总公司推荐。跨行业或跨地域推荐的,申报单位须征求工程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域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见附录 2)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规模、设计水平、科技创新、绿色建造、实体质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连同工程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中施企协。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优质工程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会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等权威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委员及顾问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确定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会议审议确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中施企协从质量专家库抽取专家,对申报工程的材料完整性、条件符合性、建设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确定进入复查环节的工程名单。
(二)复查。中施企协从质量专家库抽取专家,遴选组成复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听取申报工程相关方的汇报,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档案资料,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复查专家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评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
(四)公示。中施企协通过官方网站对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五)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须达到参会会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项目须达到参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二十条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建筑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巡查
第二十一条 中施企协在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期间开展对评选工作的全面监督巡查,并根据参评工程的类别、数量等成立若干巡查组。
第二十二条 巡查组由资深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中施企协工作人员组成,每组 3 人左右。
第二十三条 巡查组对专家在遵循评选程序、遵守评选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 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0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
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及规模要求
2.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